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4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秋玲李佩芳李晉宏李晉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李盈輝 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到院供辦。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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