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柳宜
蘇志豪 被告 洪詩瑋
洪小喬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及2關於本金部分「162,776元」、「元」記載,應更正為「1,162,776元」及「1,386,90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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