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黃郁娜 被告 沈家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28號,嗣改為
106年度交簡字第15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