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5號原告 王子勝
謝玉芬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 黃于珊 上列被告黃于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簡字第6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陳明珠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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