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09號原告鈞林股份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 律師複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162,500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98年7月23日之匯率32.802元折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有新臺幣伍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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