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4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有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有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無。
㈡證據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一行「業據被告鄧有成於
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警詢及」應予刪除;另應補充「查獲現場位置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19、21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仍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騎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以工為業,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中市警三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頁);又被告於本案前曾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4頁背面)。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0毫克,因酒後駕車行車有異,而為警攔檢查獲,幸未造成人員傷亡。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令股
104年度偵字第1833號被告鄧有成男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村○○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有成曾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2月11日,以99年度嘉交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於同年6月28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104年1月3日凌晨2時40分前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慈濟環保場」附近天橋下飲用高粱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日凌晨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故障而暫停該處,經巡邏員警盤查,發現鄧有成身上酒味甚濃,乃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10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有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檢察官謝志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劉啟丞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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