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洪溫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棊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被繼承人 李怜萩 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報其繼承
  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被告李棊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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