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司調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司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律姍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聲明相對人 許寶桑 應將坐落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6年
3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為相對人許寶桑
、許律姍公同共有云云。惟經本院於108年9月10日檢附聲
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08年9月30
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相對人許寶桑業表明不願調解,
其餘相對人則迄未見回覆,有公務電話紀錄1件及送達證書
2件在卷可憑,是已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到庭調解,堪認
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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