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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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花易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振龍選任辯護人洪維廷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蔡振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志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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