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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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章慶具保人張景發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本院依職權裁定如左:
主文張景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林章慶因犯過失致死罪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張景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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