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五號
聲請人台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陸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0000000000店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八百一十八元││├────────┼────────────┼──────────────────┤│送達郵票費用│一百七十五元│實收五百八十五元,扣除退郵││││四百一十元│├────────┼────────────┼──────────────────┤│本件送達郵費│六十八元││├────────┼────────────┼──────────────────┤│合計│二萬零六十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