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