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交上訴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上訴字第21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文旺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緝字第15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文旺於收受判決正本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8年8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之刑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原審法院乃於108年10月24日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108年10月31日送達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號之住所地,因未會晤上訴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所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成福派出所,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
9至第211頁),被告經原審命其補正上訴理由,迄今仍未補提,揆諸上開說明,本院無庸再命補正,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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