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品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6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品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7年6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