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八日涉犯妨害自由及竊盜等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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