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再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被上訴人金 吳蜀蓮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複代理人 徐于淨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55,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9,706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