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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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 張庭毓 訴訟代理人 葉慶媛 律師被告 黃志恒
丁竹胤 丁吟郁 周淑玲 謝亞軒 謝世鶴 葉新茶 張傳威 羅鎮浩 林竑甫 林秋榆 吳承晉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何孟璁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