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夥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48號上訴人 周梅湘 被上訴人 陳威龍 (原名 陳龍河陳龍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合夥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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