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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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0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李菊紅 大陸地區.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柏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3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4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