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7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國忠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顏啓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啓芸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37萬3,680元(計算式:101萬6,680元+435萬7,000元=537萬3,68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萬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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