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 楊文中
許俊傑 許石心 許富盛 蔡榮柱 許國益 許國和 許順在 許清海 蔡秋雄 被告 潘蕊
潘枝南 潘銘裕 潘銘文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潘銘忠 鄭碧雲 潘元吉 閔鳫鏵 閔國華 閔光華 陳丁石 方嘉珮 劉方蜜卿 方永棟 方永福 方永寬 方宇華 方永春 陳郭笑 陳秋結 陳秋祺 陳秋巖 陳淑美 陳宏杰 陳亭瑋 陳盈瑜 曹珮寧 曹巧 曹基華 曹基盛 曹基隆 曹麗梅 曹基賢 鄭添壽 鄭秀花 (已歿) 林宗志 韓 鄭惠美 徐印正 徐秀英 潘鄭郁治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潘篤修 潘慈玫 潘慈惠 潘淑美 潘建彰 潘淑珠 李 潘淑艷 潘元慶 即 潘峰元 徐嘉謙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寶玉 被告 江欣怡 即 方秋香 之繼承人
方偉華 即方秋香之繼承人 周政良 即方秋香之繼承人被告 陳銘亮
陳華宗 陳玫旬 曾 陳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