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418號債權人 李元寶 債務人 張北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陸拾貳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肆仟叁佰零玖萬伍仟元自附件附表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萬元自附件附表二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聲請狀及其所附證物所載其中匯款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萬元係依借貸關係請求,依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超過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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