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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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怡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怡廷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怡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怡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