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被上訴人 戴雅苳 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 律師視同上訴人 戴瑜貞 特別代理人 戴章淵 視同上訴人 戴雅涓 特別代理人 戴章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以新院 千家光 105家訴17字第010586號通知,限令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5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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