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廣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詰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41,7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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