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101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1年8月22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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