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沈書玄 被告 詹宜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黃柏霖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