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品均 法定代理人 曾兆瑾 被告 張泰議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