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0號上訴人 謝文卿 視同上訴人 謝文展
謝佩吟 被上訴人 謝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794元(5,155,17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毅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