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952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順才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業已於民國92年10月10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