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杜俊賢 被告 胡善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李音儀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