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附民原告 蔡子勤 附民原告 蘇怡芳 前列蔡子勤、蘇怡芳共同附民被告 郭謜稽 上列被告郭謜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