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03號上訴人 林經堯 被上訴人 林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萬7,000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附表┌─┬─────────────┬───────┬────────────┐│編│上訴標的│價額(新臺幣)│計算式││號││││├─┼─────────────┼───────┼────────────┤│1│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5│544萬8,000元│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地號土地:││2萬4,000元/平方公尺│││編號A水塔:面積2平方公尺││面積227平方公尺=544萬│││編號C建物:面積213平方公尺││8,000元。│││編號E倉庫:面積12平方公尺│││││合計:227平方公尺│││├─┼─────────────┼───────┼────────────┤│2│臺中市○區○○段五小段9-19│1,179萬9,000元│10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地號土地:││4萬1,400元/平方公尺│││編號G涼棚:面積18平方公尺││面積285平方公尺=1,179萬│││編號H建物:面積267平方公尺││9,000元。│││合計:285平方公尺│││├─┴─────────────┴───────┴────────────┤│價額合計:544萬8,000元+1,179萬9,000元=1,724萬7,00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