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5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啓安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58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妨害性自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竟仍不知悔改,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露出生殖器為猥褻行為,並以生殖器碰觸他人,造成見聞者心生反感,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於逃離現場後,立即再為相同犯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1462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附卷可憑,難認有何悔悟之心,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5866號被告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路000號4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暨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於民國103年2月5日,以103年度中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同年8月2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4月19日上午5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尾隨代號3481-H10404號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身後,在車行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將其所騎乘之機車停好後,即基於意圖供人觀覽之犯意,在上揭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掏出生殖器以手上下抽動(俗稱打手槍)供A女觀看,迨A女驚嚇要走進摩斯漢堡店時,並以其生殖器碰觸A女臀部(所涉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犯行,未據告訴)嗣A女轉告其男友及報警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前揭犯行不諱,核與被害人A女於警詢中陳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監視器攝錄翻拍照片12張、職務報告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 廖啟安 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檢察官王富哲附錄參考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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