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奕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奕紘無駕駛執照,仍於民國108年10月13日21時5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區○○路2段往自強路2段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路○段○○號前時,本應注意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通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安全措施,且依號誌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前行,不慎擦撞步行於行人穿越道上欲穿越忠孝路之行人 邱麗芬 ,致邱麗芬因而受右側脛、腓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過失致人受傷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7月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3068號提起公訴,於109年7月21日繫屬本院之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20日新北檢德博109偵13068字第1090068702號函在卷可稽。茲被告已於109年10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按。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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