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59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安
陳柏桐共同選任辯護人吳祝春律師被告 周嘉俊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