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943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乙○○、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