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76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蕭華鋒 (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東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對其請求之依據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華鋒(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求標的欄應具體表明各個債權人應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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