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陳敬智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 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
被 告 蘇立昇 原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弄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
九時二十三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