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理人 張世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樹堂 等人之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15,954元,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二、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含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及戶籍謄本。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