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銘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建銘目前設籍於彰化縣福興鄉,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並無客觀之事證,足認債務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即可推定其戶籍地址應為其住所。準此,債務人之住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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