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陳Ο妤(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洪麗芸 (住所詳卷)
陳萬發 (住所詳卷)
被告 林棋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4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李建慶
法官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