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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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偉群 (原名 張耕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周萬隆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1萬8,291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1萬8,29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0萬7,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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