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樟模 原告 廖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豐 律師被告 董春喜 訴訟代理人 潘為榮 被告 林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廖惠玲及被告二人均為新北市淡水區「城堡花園」社區之住戶;原告廖惠玲並曾於民國99年1月至3月及100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9日間擔任原告城堡花園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之主任委員。99年11月間,原告發現「城堡花園」社區多處角落及社區住戶信箱,均遭人投入一紙未具名之「黑函」,內容記載:「追求真相、賺錢很辛苦、告訴大家抵制管委會以下…之事情,請廖××主委講清楚…⒈未開會及自住戶同意私自將定存解約?…⒉地下停車場、私下改變顏色、鋪設柏油,2塊花10幾萬?…⒊運動器材我訪價後也比其它家廠商貴?而且是議價拿回扣!⒋迎賓車道2塊大理石,我朋友估價1萬5千元,竟然讓3萬元以上施工?⒌化糞池事件以少報多還收回扣?」(下稱系爭內容)等不實事項,經原告調閱社區監視器影帶,發現係被告所為。經查,系爭內容並非事實,例如台銀信託基金解約改為定存係依100年3月27日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社區之各項支出每月均有製作報表並公告,住戶可查閱或提案查帳,被告明知系爭內容並非事實,竟惡意造謠,而以系爭內容「黑函」散布於眾,原告基於社區和諧而容忍未即提出告訴,詎嗣後竟不斷出現另2份標題分別為「專款即將被掏空,大家告訴大家共同關心社區」、「給爸爸媽媽知道真相」等散布不實事項,惡意中傷原告名譽之類似「黑函」(即原證5、6,下分稱原證5文件;原證6文件,合稱另2份類似黑函或原證5、6文件),此舉不但損及原告名譽,更使社區住戶受影響而消極抵制原告管委會之運作。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共同於附件之「道歉聲明」上具名,並張貼於「城堡花園」社區公告欄,及連帶賠償原告管委會及廖惠玲精神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在如附件之「道歉聲明」上共同具名,並將該「道歉聲明」張貼於「城堡花園」社區14處公共電梯及一樓大廳之公告欄。㈡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管委會及廖惠玲各10萬元。
二、被告則以:「城堡花園」社區歷年來都有「黑函」散布,系爭內容非被告投遞,另2份類似黑函亦非被告散布,原告係惡意栽贓;社區監視器錄到之錄影畫面,被告董春喜投遞於住戶信箱者乃廣告紙,非系爭內容「黑函」,被告並無侵權行為云云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1月間曾在「城堡花園」社區住戶信箱投入系爭內容「黑函」,及散布另2份類似黑函,損害原告名譽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即在於:㈠被告是否在「城堡花園」社區住戶信箱投遞系爭內容「黑函」及散布另2份黑函?㈡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管委會及廖惠玲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及在「城堡花園」社區刊登附件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1月間在「城堡花園」社區住戶信箱投入系爭內容「黑函」,及散布另2份類似黑函,損害原告名譽之事實,既為被告所否認,即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擔舉證責任。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無非以系爭內容「黑函」、另2份類似黑函、「2010.11.12151棟投黑函」之光碟1片(下稱系爭光碟),及證人 高榮良陳寶島呂國榮劉筆明 等人之證詞為據,然查:
⒈系爭內容「黑函」及另2份類似黑函,均未經製作人具名,
實難以由系爭內容「黑函」或另2份類似黑函,認定為被告所製作。
⒉據證人高榮良到庭證稱:伊為城堡花園公寓大廈住戶,伊當
第7屆及第11屆委員時,均有看過系爭內容黑函,但不知道系爭內容黑函是何人製作,99年11月份錄到被告兩人在當棟樓下隨意且多次投信箱的影像;曾看過原證5文件,沒有辦法明確知道何人製作,因為有錄到影像是被告兩位,所以被告兩位的嫌疑最大;99年(事後更正為101年)曾看過原證
6文件,沒辦法很清楚知悉何人製作,錄到影像當時沒有問被告。而證人陳寶島到庭則證稱:伊為城堡花園公寓大廈住戶,有看過系爭內容黑函,信箱裡面常常有這類的黑函,伊不知道何人製作,因為都沒有具名,也不知道何人投遞,但管委會有公布錄影帶,有看過原證5文件,但不知何人製作,伊沒有看過原證6文件。另證人呂國榮到庭證稱:伊為城堡花園公寓大廈住戶,伊不認識字,拿給別人看別人說是黑函,從98、99年都有丟在信箱,我們有錄影到。證人劉筆明到庭證稱:伊是城堡花園公寓大廈住戶,在清理前住戶信箱時有看過系爭內容黑函,不知何人製作及投遞;100年時伊有看過原證5文件,在公共區域撿到,不知何人製作;101年看過原證6文件,在公共區域拿到,不清楚何人製作等語(本院卷第64頁背面至69頁背面)。是前開證人均稱不清楚系爭內容「黑函」及原證5、原證6文件為何人製作,亦未親眼目睹被告二人有將前揭文件投遞於社區住戶信箱之舉動,縱懷疑為被告二人所為,亦僅因原告管委會所公布之系爭光碟有錄到被告二人之影像,則被告二人是否在「城堡花園」社區住戶信箱投遞系爭內容「黑函」及散布原證5、原證
6文件,仍屬有疑。⒊經本院於101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場勘驗系爭光碟,
畫面顯示:「0:08被告董春喜從電梯出來,在信箱前觀望。0:38從信箱取出信件,沒有馬上離開,在信箱前觀看一下後把燈關掉。01:03投一封信於信箱。01:09離開。01:
16又回到鏡頭前於信箱投了封信,又離開。01:33又來到鏡頭前,又投了一封信,站著看一看。02:08電梯門開了進去電梯離開。02:18又出現在鏡頭前站在信箱前面。02:34把燈關掉,又投一封信到信箱內。02:44從鏡頭前消失。02:
49被告董春喜與林素芬一起來到信箱前面,把燈關掉,投了一封信於信箱,然後按電梯離開。03:28結束。」(本院卷第37頁背面、第38頁)。原告主張系爭光碟錄影畫面為99年
11月12日透過社區監視器所錄製,而證人劉筆明證稱原證
5及原證6文件,係分別於100年及101年間發現,從而,自難以系爭光碟錄影畫面,認定被告二人有散布原證5及原證6文件之行為。又被告二人固出現於前開畫面,被告董春喜亦有投遞文件之動作,然據被告董春喜辯稱伊當日所投入信箱者,乃廣告紙不是黑函,被告林素芬則辯稱伊與董春喜為151之1號同棟住戶,當時僅在電梯口巧遇董春喜,與投遞「黑函」無關等語,而由前開錄影光碟畫面觀之,並無法辨識被告董春喜所投遞之文件外觀及內容,是否即為系爭內容「黑函」,是以,亦難以系爭光碟認定系爭內容「黑函」為被告所散布。
⒋此外,原告復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揆諸前開規定,
尚難遽認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11月間曾在「城堡花園」社區住戶信箱投入系爭內容「黑函」及散布原證5、原證6文件乙節為真實。是以,自難認定被告有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存在。
㈡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管委會及廖惠玲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及在「城堡花園」社區刊登附件之「道歉聲明」,有無理由?本件既難認定被告有原告所主張散布系爭內容「黑函」及原證5、原證6文件之侵權行為存在,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管委會及廖惠玲各10萬元,及在如附件之「道歉聲明」上共同具名,並將該「道歉聲明」張貼於「城堡花園」社區14處公共電梯及一樓大廳之公告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本院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6,120元(第一審裁判費5,
000元、證人旅費1,120元),應由原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純華附件:
道歉聲明本人未經查證,即輕率以書面散佈本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前主委廖惠玲小姐,涉有:⒈未經開會、未經住戶同意,即私自將台銀信託基金解約。⒉地下停車場工程費浮報(以少報多)。⒊購買運動器材,與廠商議價拿回扣。⒋迎賓車道工程發包給較高工程費廠商施工。⒌化糞池工程以少報多還收回扣等行為。今經查證,上述行為均非事實。本人就散佈上述不實事項,造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廖惠玲小姐名譽受損,深表歉意外,另再以本聲明,重申歉意。
立道歉聲明人:董春喜
林素芬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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