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 聖文森 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原告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被上訴人即 張文英 被告 張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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