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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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錢艷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據聲請人所提出其未成年子女(即 吳旻蓉 )之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所示,自102年10月起至103年9月,共有655,000元之款項匯入,日期及金額分別如下附表所示,是聲請人應據實說明該金額係由何人所匯入、用於何處及現在之餘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編號│匯入日期│匯入金額(新臺幣)│備註│├──┼────────┼─────────┼────┤│01│102年10月1日│50,000元││├──┼────────┼─────────┼────┤│02│102年11月1日│50,000元││├──┼────────┼─────────┼────┤│03│102年12月3日│45,000元││├──┼────────┼─────────┼────┤│04│102年12月27日│53,000元││├──┼────────┼─────────┼────┤│05│103年1月29日│40,000元││├──┼────────┼─────────┼────┤│06│103年2月27日│60,000元││├──┼────────┼─────────┼────┤│07│103年3月29日│50,000元││├──┼────────┼─────────┼────┤│08│103年5月2日│65,000元││├──┼────────┼─────────┼────┤│09│103年5月30日│40,000元││├──┼────────┼─────────┼────┤│10│103年6月27日│65,000元││├──┼────────┼─────────┼────┤│11│103年7月30日│60,000元││├──┼────────┼─────────┼────┤│12│103年8月29日│40,000元││├──┼────────┼─────────┼────┤│13│103年9月29日│37,000元││├──┴────────┼─────────┼────┤│總計│655,000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何時至新田診所任職,並應陳報自102年4月起至104年4月之所得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聲請人提出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存摺內頁影本所記載最後補登資料僅至103年12月,是聲請人應提出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且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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