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133號上訴人 謝文昇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
萬建樺 律師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郭俊廷 律師被上訴人 鄭筑文
葉海萍 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游悅晨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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