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胡宗豪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
陳煜昇 律師被告 黃韋銘 指定辯護人 吳文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7、926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