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89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5,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8月4日起至113年8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83年9月5日登記在案。
三、嗣債務人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3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9,000,000元,借款期間至95年9月1日,其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詎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相對人自95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280,00
0元,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據憑證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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