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3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一號上訴人 陳煜達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九七八八、一一五三六、一三六二○、一三八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陳煜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未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二罪,均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於第二審之上訴。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二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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